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淄博丰安门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384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丰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装修材料城建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流,经理。
被告: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装饰材料城建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丰安门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秀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静
代理书记员  耿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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