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31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梅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菊,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沈远林,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306财保728号民事裁定及(2020)鲁0306执保967号执行裁定,依法对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龙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