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6民初377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