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录恒峰、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53号
申请人:何恒峰,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609942048
法定代表人:沈远林,总经理。
申请人何恒峰诉被申请人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恒峰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何恒峰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恒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何恒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拥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景诗
书 记 员 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