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10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0层211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8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28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蒙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