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财保24号
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团木,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369号A幢13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号19×××06内存款401935.5元,并提供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01935.5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号19×××06内存款401935.5元。
案件申请费2529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