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臻,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781137Q),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369号A幢13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刚,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反诉原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028元,减半收取165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反诉原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蓝钦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