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423民初1577号
原告: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酬金12万元及违约金约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方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清原皇家经典花园1#、2#、3#工程进行监理,签约酬金为12万元,监理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末,皇家经典花园1#、2#、3#楼竣工,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了监理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暂未到位在过一段时间支付为由推脱为由,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的居住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亦未查找到相关的信息线索,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