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1847号
原告:泰安市智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福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凯,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广帅,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彭刘杨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韩九雨。
原告泰安市智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智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4795元,由原告泰安市智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巩如梅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法官助理李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