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基(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扣与某某(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670号
原告:**扣,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韩九雨。
被告:王福柱,男,196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扬。
第三人:唐安坤,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新伙村****。
原告**扣与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福柱、上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安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查,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菲菲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蔡美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端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