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5913号
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国,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林州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