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6852号
原告:湾矗矗,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方正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7层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5039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书勤,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公司员工。
***矗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方正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湾矗矗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湾矗矗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湾矗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6元,减半收取后5093元,由原告湾矗矗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