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省方正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7号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503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书义、河南省方正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丽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封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