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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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499号

原告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玉龙大街金日怡景18-1-01015。

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号伟业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原告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4元,减半收取12397元,由原告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