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684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远达钢结构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伟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