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269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耿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耿灏、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侯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