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2276号
原告:喻建宁,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宁市。
被告:耿灏,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西宁市。
被告: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745630682,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喻建宁诉被告耿灏、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原告喻建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建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建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喻建宁负担。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