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2437号
原告:景建宁,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耿灏,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福博大水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745630682),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祁晓光,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景建宁与被告耿灏、青海福博大税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6月28日,景建宁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景建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建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