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5174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沈阳道丰新能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道丰新能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