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道丰新能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沈阳道丰新能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5174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沈阳道丰新能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道丰新能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