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顺运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5民初87号
原告: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西湾国际小区1#2单元1703号。
法定代表人:桑道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维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运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重32井区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景图公司)与被告新疆顺运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运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景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维文、被告顺运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景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顺运和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30,058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劳务承揽合同》,被告将顺通环保含油废弃物处置利用扩能及技术升级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范围包括:干化油泥储存池、含油泥废液沉降池、晾晒场、2000m罐基础8座、1000m罐基础6座、围墙4850米。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和通过原告购买部分工程所需材料。被告依约完成上述工程,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30,058元,仅支付11,700,000元,余款5,430,058元未支付。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清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顺运和公司辩称,原告安徽景图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系案外人周后刚,且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安徽景图公司在(2020)新0205民初102号案件庭审过程中自认其法定代表人桑道友与案外人周后刚、周后玉等人合伙完成工程项目,原告安徽景图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当庭陈述涉案工程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桑道友与案外人周后刚、周后玉合伙承包施工完成。与本案原告安徽景图公司无利害关系。且若原告陈述属实,作为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的合伙人之一,其无权在未取得其他合伙人授权的情况下单独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诗扬
人民 陪 审员   张丽丽
人民 陪 审员   李慧媛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