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众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1103号
原告:宁夏众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    
法定代表人:贾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曾某,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众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宁夏众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15-1-101室、15-1-102室、15-1-201室、15-1-202室、15-1-301室、15-1-302室、15-1-401室、15-1-402室、15-1-501室、15-1-502室、15-1-601室、15-1-602室房屋。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15-5-101室、15-5-102室、15-5-201室、15-5-202室、15-5-301室、15-5-302室、15-5-401室、15-5-402室、15-5-501室、15-5-502室、15-5-601室、15-5-602室房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29-1-201室、29-1-202室、29-1-301室、29-1-302室、29-1-401室、29-1-402室、29-1-501室、29-1-502室房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29-3-201室、29-3-202室、29-3-301室、29-3-302室、29-3-401室、29-3-402室、29-3-501室、29-3-502室房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29号楼一层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营业房房屋产权产籍。原告宁夏众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宁夏众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15-1-101室、15-1-102室、15-1-201室、15-1-202室、15-1-301室、15-1-302室、15-1-401室、15-1-402室、15-1-501室、15-1-502室、15-1-601室、15-1-602室房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二期15-5-101室、15-5-102室、15-5-201室、15-5-202室、15-5-301室、15-5-302室、15-5-401室、15-5-402室、15-5-501室、15-5-502室、15-5-601室、15-5-602室房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29-1-201室、29-1-202室、29-1-301室、29-1-302室、29-1-401室、29-1-402室、29-1-501室、29-1-502室房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29-3-201室、29-3-202室、29-3-301室、29-3-302室、29-3-401室、29-3-402室、29-3-501室、29-3-502室房屋、位于贺兰县洪广镇xxx苑x期29号楼一层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营业房产权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生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晨
书记员    王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