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3民初1409号
原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路南凯帝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8DC32T。
法定代表人:李银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阳,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湖心岛路东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18层1801、1802、1806、1807、1809、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9426905。
主要负责人:樊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强,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4号30层3001-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
主要负责人:李文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孝冰,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征收计140元,由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利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