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320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路南凯帝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8DC32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87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F2302011809097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8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唐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