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157号
原告:平原县祥生大棚物资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平原县祥生大棚物资销售处与被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平原县祥生大棚物资销售处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祥生大棚物资销售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祥生大棚物资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诉讼保全费2410元,由原告平原县祥生大棚物资销售处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