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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民终4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路南凯帝国际公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街第一小学,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街第一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5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