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351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路南凯帝国际公馆。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冠县清泉街道第一小学,住所地冠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冠县清泉街道第一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