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351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路南凯帝国际公馆。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冠县清泉街道第一小学,住所地冠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冠县清泉街道第一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