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城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豫1623民初2305号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83197462D。住所地:商水县周商大道纬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海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4225616D。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中段东侧06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生,住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款本金1001593.1元,并按照月息3%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23日起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定截止到2023年3月22日60095.59元),共计暂定1061688.69元;2、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00000元混凝土款的共同支付责任;3、诉讼***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份被告***承包被告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商水县××路××路××路东“商水君达东方项目”施工工程。2022年12月8日二被告与原告在商水县××路××路××路东商水君达东方项目部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二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基础筏板浇筑完毕,负一层顶面浇筑以后三日内付清商砼款。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只承担此协议范围内的伍拾万元混凝土工程款;合同第六条双方责任第一款需方责任第8项约定:需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向供方支付混凝土款,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需方所欠商砼款按月息3%支付给供方违约金。后原告按约定供应混凝土,自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1月18日经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确定原告供应混凝土总价款为1001593.1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单方认为必要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付的混凝土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30000元,由被告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代***支付,被告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530000元; 二、如被告河南省君达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履行金,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427.60元,由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