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961号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83197462D
住所地:商水县周商大道纬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海虎,系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37854N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91号9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30.15元,由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