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豫1623民初1676号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83197462D。住所地:商水县周商大道纬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海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7461XN。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606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5年9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671610.5元并按照每天3000元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为1188000元),共计暂定185961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份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商水县××路××段商水建业江山汇桩基施工工程,购买原告商品混凝土。2021年3月12日双方在商水县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预发商砼至需方指定地点,每3000方结算一次,每次结算前,供方先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束后,尾款在10个工作日内结算。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总货款为4906610.5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工程施工结束后,2021年10月12日被告工地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至2021年12月31日结清所有欠款,经双方友好协商,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款项。如没有按承诺付款,我愿意承担对贵公司的利息支付,按每日3000元支付利息。***出具后,二被告既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本金,也未按照承诺支付利息。截止2023年1月20日仍欠货款671610.5元。原告认为,原告按照约定供应混凝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由于被告违约,应当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71610.5元,于2023年4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欠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利息150000元,于2023年4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
三、如任一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违约方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四、双方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诉讼费1076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