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

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花坦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628财保16号
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华彩步行街二楼。
委托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花坦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花垣县民乐镇民乐村。
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坦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日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花坦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所有放置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价值90万元的35KV木正(2.5km)、35KV木水线(8.49km)及整流变1台(3800KVA)、动力变1台315KVA及厂内连接设备的铜排。同时,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花坦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所有放置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价值90万元的35KV木正(2.5km)、35KV木水线(8.49km)及整流变1台(3800KVA)、动力变1台315KVA及厂内连接设备的铜排属于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保全申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花坦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所有放置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价值90万元的35KV木正(2.5km)、35KV木水线(8.49km)及整流变1台(3800KVA)、动力变1台315KVA及厂内连接设备的铜排,期限为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