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

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周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345929.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89.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定于2021年12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68800.00元、定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277129.00元;二、被执行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定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执行费5089.00元;三、申请执行人撤回(2021)黔0628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作为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