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3692号
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镇(***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富强东路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华彩步行街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36元,减半收取11318元,由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