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1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东***和逸景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阳谷县绿灯行工矿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5377.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被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于2019年7月30日、9月6日、10月14日在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15377.4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265元,申请执行费另计。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席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