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915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经八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东南角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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