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262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经八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东南角工业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4CC54W(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0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