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262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经八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东南角工业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4CC54W(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0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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