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689号
原告:濮阳市民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继芳,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飞,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濮阳市。
原告濮阳市民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民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