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9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10020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恩琪,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苏北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北200米东玉兰嘉和逸景小区109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飞,任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濮渠路与新南环交汇处东北角(金堤河湿地公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卫东,任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凤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成军,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扶余路昆吾小区2号楼3单元5号,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06125070。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代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代成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世印
审判员 刘效涛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