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7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鲁1521执保7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