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292号之一
原告: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芦柞镇长***振兴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100米国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申请费1070元,共计2190元,由原告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