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843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王自江,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振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100米国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王自江与被申请人***、***、山东振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自江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振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振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王自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