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813号
申请人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芦柞镇长***振兴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100米国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山东沈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