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6409号
原告:临沂亚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尚屯社区苗花路与盛能巷交汇处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100米国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亚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临沂亚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亚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亚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3元,减半收取计3357元,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临沂亚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