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民终3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西100米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1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24800元劳务费;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干楼梯间内墙腻子计25200元,应从15万工程款中扣除,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劳务费为124800元。 ***答辩服判。 美固公司答辩服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3日开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被告美固公司与被告**签订《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美固公司将绣花-美景华庭1#楼的外墙漆、外墙保温、门窗等项目分包给被告**,协议还约定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3%,自竣工完成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之后被告**将该楼房的刮腻子工程转包给原告。2019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绣花1#楼工地刮腻子人工费¥150000,定于中秋节前付清人工费”。2019年11月20日,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为二被告出具《绣花美景华庭1#楼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报告》,该工程结算价为9230298.53元,同日被告**在结算报告相关结算表上签字。2019年11月26日,被告**在“绣花城1#工程完工结算表2019.11.26”上写明“截至2019年11月26号,**承揽绣花-美景华庭1#楼工程扣除质保金270566元后,山东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额拨付¥146496元,该款项在质保金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对所欠原告劳务费数额的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万元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美固公司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将绣花-美景华庭小区1#楼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美固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对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申请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劳务费数额,上诉人**出具欠条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应扣除25200元,但并未提交确实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且与其所出具欠条载明内容不符,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