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522号
申请人**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城镇城角村。
法定代表人王进元。
被申请人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刘庄花都小区7号楼6层东户。
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2829.2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282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