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108执3322号
***、***:
你与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8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3130元。
(2)向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案件执行费1747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经开区支行
户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37415123273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