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0573号
原告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刘庄花都小区7号楼6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6044543F。
法定代表人:张福增。
委托代理人王庆伟,河南宇法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政六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
法定代表人:克金良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电话17737316557。
原告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冠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荣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