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66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E10座503、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933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旗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