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1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佳,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爱国,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爱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5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期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高爱国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后为4400元,由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