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5204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佳,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明,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933702。
法定代表人:周丰华。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金安大厦110-111、206-208、904-921码9144060570811410XX。
负责人:唐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79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79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8.96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