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5005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莫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丰华。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与被告***、广东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两被告已支付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军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冰倩